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工会规章制度 > 正文

北京外国语大学工会 会员会费收缴和使用的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7-1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会会员会费的收缴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按照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独立原则、服务教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全体工会会员和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执行本规定,主动缴纳会费,收缴和管理好会费。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工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工会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有利于会员之间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精神的增强。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会员缴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0.5%计算缴纳月度会费,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不计算缴纳会费。学校各类教职工会员参照上述标准,并根据薪资实际执行,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一)事业编制教职工会员:按照上述文件计算并缴纳全年会费;

(二)非事业编制教职工会员:A岗15元/每月,B岗10元/每月(人员以人事处数据信息为准);

(三)预聘制教职工会员缴纳20元/每月;

(四)博士后会员缴纳20元/每月;

(五)其他会员视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 会费收缴办法。会员应于每年3月和9月,将6个月的会费交至部门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填写《工会收缴会费清单》后,到财务处办理缴费事宜。

第三章 会费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会费是基层工会及工会小组开展工会活动的资金保障,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会活动,校工会将会费70%返回到基层工会,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各项会员活动。

第七条 校工会在经费使用管理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根据基层工会缴纳会费的人数,将会员缴纳的会费除返还给基层工会的余额部分连同校工会下拨的其他经费,按会员人均标准核拨给基层工会,作为鼓励其开展春游、秋游、文体等工会活动的经费。校工会依据基层工会活动总结及规范单据在额度内据实报销上述活动款项。

第四章 会费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学校基层工会经费和会费的使用上要做到符合政策,用得适当,有利工作,职工满意。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学校各基层工会要按计划开展活动,建立经费支出经过集体讨论制度,健全收支账目,每年在基层工会召开会议时,并定期接受校工会经审委员会的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