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和健康发展,推动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社团是在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下,由教职工(工会会员)自愿组建和参加的非营利性校内群众组织。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教职工共同意愿,开展学术、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支持教职工社团开展活动,并对社团进行定期评估与考核。
第二章 社团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成立教职工社团应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校工会审批通过后,登记注册,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组织规则;
2.社团的负责人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社团会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
3.社团根据各自特点自行制定入会条件;
4.社团活动内容应积极向上,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校园文明建设,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秩序;
5.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与社团相关的活动,并提交计划、总结。
第七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流程:
1.拟成立社团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组织规则和拟参加的会员名单,由校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合格后,社团负责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社团注册登记表》,报校工会备案;
3.各社团负责人可以自行设计社团会旗、会徽、会标,经校工会批准和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教职工社团负责人条件:
1.北京外国语大学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有时间和精力组织开展社团工作;
2.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社团活动,保持社团的生机和活力,定期向社团会员汇报活动开展的情况;
3.社团负责人人选应征得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后,报校工会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社团会员的权利:
1.自愿入会、退会;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为社团活动提供建议;
4.监督社团管理情况。
第十条 社团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法规、制度;
2.拥护社团章程,服从社团管理,完成社团任务;
3.未经许可,不得以学校或社团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十一条 校工会支持社团的发展建设,为社团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及场地支持,并进行指导性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管理:
1.社团依据《办法》自主开展活动,活动应突出群众性和普惠性,满足广大教职工的多元化需求;
2.社团可围绕学校重要事件、节日和校工会安排,协办或承办全校大型活动;
3.社团组织大型或校外活动须提前报校工会备案,活动材料和图片等须及时存档,不得以社团名义设立公众号等,活动新闻由校工会审核并发布;
4.各社团应积极参加校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与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经费管理:
1.每年初向校工会提交年度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根据社团活动的内容、形式与意义以及财务制度等方面确定经费支持的额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预算方案的社团,原则上不予资助,且不得向会员收取会费;
2.如遇重大赛事或比赛可单独向校工会申请活动经费;
3.预算批准后,各社团活动的经费支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变更及社团注销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的变更由社团内部自行推荐或选举产生,并向校工会报备。校工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社团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及时报校工会审批,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拟解散的社团,需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校工会审批通过后发布社团注销公告。
第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工会有权要求变更负责人或解散社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利用社团名义从事盈利性或非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3.不接受校工会监督检查;
4.会员人数少于最低人数要求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5.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前,校工会对社团进行评估和考核,社团向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会员情况;
2.社团活动的名称、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
3.社团活动的实际成效,包括新闻、海报、展板、图片、视频等。
第十九条 校工会依据社团报送的材料和实际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社团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校工会对社团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能:
1.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材料审查;
2.监督、指导社团依据《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3.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审核注册;
4.负责有关社团活动的审批工作;
5.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违纪的社团视情节分别做出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须上报工会委员会讨论审议。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