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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时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0-22 】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时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22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时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4年1月5日)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作用,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国工会十四大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特制订我市新时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以下简称“建家活动”)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入开展新时期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新时期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中心任务,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把工会重点工作落实到基层,不断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促进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

新时期深入开展建家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中心任务,正确把握开展建家活动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建设发展的关系,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搞好企业、加强事业单位和机关建设做贡献上来。突出维护的原则。围绕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推进工会重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作为考察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依靠群众的原则。突出职工群众在建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建家活动,把职工和会员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活动成效的主要标准。创新发展的原则。建家活动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尊重基层的实践,不断赋予建家新内容,拓展建家新领域,注入新活力。齐抓共建的原则。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建家工作格局。

二、新时期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新时期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目标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适应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要求,着力加强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突出抓好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大力推进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要求是:

(1)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工会组织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有成效;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职工小家建设工作扎实、规范。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并坚持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法律规定的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并切实发挥作用。

(3)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纳入企业行政和工会的目标管理;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实际,条款充实具体,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群众法律监督,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发生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及时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

(4)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协助和督促企业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有成效;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职工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工会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

(5)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在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力为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三、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开展建家活动,应首先抓好领导班

子建设,领导班子民主意识强,民主作风好,能够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并深受职工拥护和信赖,廉洁自律成效显著,无重大违纪问题,职工对领导班子民主评议满意率在80%以上。要不断积累和总结建家工作经验,有完整、规范的有关建家活动各项基础资料,注重组织健全和维权机制的建立完善。

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要从其特点出发,充分考虑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双爱双评”活动,并逐步把“双爱双评”活动统一纳入到建家活动中来。在力争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的同时,应体现“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企业的法人代表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的地方立法精神。积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单位决定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问题,能够听取工会的意见,职工合法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落实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的规定。

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有关方面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应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宽建家工会的领域。基本要求是:街道、乡镇工会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干部,抓好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建会和工会自身建设,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工作,辖区内工会建制率、职工入会率应常年稳定在85%以上;积极协调所辖区域的劳动关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直接承担基层工会难以承接的维权工作,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和保护工作等。社区、村工会要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积极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入会,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力所能及地开展文化教育活动。

大中型企业深化建家活动要把重点放在车间、班组(科室),深入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夯实建家的基础。基本要求是:加强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建设,由会员直接选举工会分会负责人和工会小组长,建立一支不少于职工总数20%、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建立健全班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坚持各项公开制度,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发扬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精神,搞好互助互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组织职工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不断改善职工生产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监督,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加强“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流动性的外地进京企业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应积极开展建家活动。凡符合建家要求的,可申报“职工之家”或“职工小家”称号。

四、加强对新时期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

责任,把建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有领导同志负责,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在推进建会,巩固和发展建会成果的同时,深入开展建家活动。要搞好分类指导,增强建家活动的实际效果,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现阶段特别要重点加强对非公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

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建家活动常建常新。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实际,贴近职工,认真研究解决深入开展建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动建家工作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要认真总结并及时推广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新鲜经验,加强对建家活动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建家活动深入发展。

要加强对建家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基层工会每年要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对本单位开展建家活动进行民主评议,对所获荣誉称号是否认可进行表决,促进建家活动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积极性,市总每两年集中表彰一批“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和“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工会,可随时申报“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要坚持定期对曾获得全国和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单位进行复查验收,每两年进行一次,与“两模三优”评比交替进行。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保留其荣誉称号,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在企业改组分营后,曾获得全国和市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应同其他基层工会一样,重新争创模范职工之家。要建立建家活动基础档案,对获得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得建家称号的基层工会在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情况报称号审批部门备案。要严格执行建家活动晋级制度,授予职工之家称号应按“合格”、“先进”、“模范”次序逐级晋升,未获得下一级称号的基层工会不得被授予高一级职工之家称号;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授予基层“先进职工之家”称号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辖基层工会总数的30%。各单位在表彰“先进职工之家”的同时,应将名单报市总工会建家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核查曾被授予“先进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不能被授予“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对“合格”、“先进”职工之家要定期进行复查验收。

本意见下发后,各单位应按新标准开展建家活动。此前已获得“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达到建家活动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