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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工会建设职工之家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0-22 】

北京高等学校工会建设职工之家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校工会建设职工之家(以下简称建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校工会职工之家的等级

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审定命名单位。在每五年召开的中国工会代表大会上,全总集中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

⒉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和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

北京市总工会是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的审定命名单位。市总每两年表彰一批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和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是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审定命名单位。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是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可按全总有关规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验收和复查。

⒊北京市先进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

北京市教育工会是北京市先进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的审定命名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验收审批,与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表彰交替进行。

⒋北京市合格职工之家

北京市教育工会是北京市合格职工之家的审定命名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验收审批。

二、高校工会职工之家的管理

建家工作严格执行晋级制度,授予职工之家称号应按“合格”、“先进”、“市级模范”、“全国模范”次序逐级晋升,未获得下一级称号的工会不得被授予高一级职工之家称号。北京市教育工会要建立健全高校工会建家工作基础档案,对获得相应称号的高校工会实行动态管理;要定期对各等级职工之家进行复查验收;负责对晋级的职工之家进行考核、审定、推荐上报、奖励。

北京市先进职工之家和北京市合格职工之家评审,由申报单位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评议并做出相应决议,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征得党政同意,向北京市教育工会写出书面报告,由市教育工会组织考核确认。

评选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市级模范职工之家遵循高校工会组织申报、北京市教育工会考核推荐、市级工会和全总审定命名的程序。达到相应级别两年后可申报高一级别模范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由申报单位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评议并做出相应决议,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征得同级党政同意,向北京市教育工会写出书面报告;经市教育工会组织考核确认并推荐后,相应上级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验收、审定、命名并颁发奖牌。

各级别职工小家的评选程序参照职工之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先进职工小家由校级模范职工小家产生,获得下一级称号两年后可申报高一级职工小家称号。

北京市教育工会定期对获得全国和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高校进行复查验收,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与“两模三优”评比交替进行。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保留其荣誉称号,仍达不到要求的,报相应上级工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北京市教育工会对新晋级的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进行经费奖励,专项用于建家工作,要求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三、高校工会建家工作考核标准

结合当前首都高校实际,制定《北京高等学校工会建设职工之家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就党政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民主管理、依法维权、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工会特色工作等进行分项考核,总分为100分。带“☆”符号项目对各级职工之家评选、复验为一票否决。考核方式包括查阅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及原始材料、档案,召开教职工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考核结果同时与会员评价相结合。

各等级职工之家需达到以下分值和条件:

北京市合格职工之家:达到60分。

北京市先进职工之家:达到70分,且所属二级职工小家中校级先进职工小家达到60%。

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根据实际情况从北京市先进职工之家中择优推荐。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根据实际情况从市级模范职工之家中择优推荐。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先进和模范职工之家的申报、评选:

(1)工会组织机构和工会班子不健全,工会干部待遇落实不到位,未能按时换届;

(2)未按时足额划拨工会经费或工会上解经费不达标;

(3)不能坚持教代会年会制度及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或教代会职权不落实,涉及教职工权益重大事项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教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不畅通;

(4)未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和工作制度,或因工作职责不到位,致使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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